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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胜诉:润州区某村委会违约,法院判决“不行”

文章来源: 人气:17599 发表时间:2018-10-21

文/北京宋玉成律师
【案件概要】
     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某村的农民,2004年11月17日孙某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水塘承包协议》,约定由孙某承包该村一定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约200亩,承包期自2004年11月18日到2034年11月18日,共计30年。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该协议十多年,从未中断。
      孙某所承包土地之前一直属于镇江比较偏远地区,但时移世易,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飞速发展,该地块已被划入到镇江“官塘新城”规划范围内,区位价值与日俱增,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政府也欲图对该地块进行收储出让。2016年11月份,孙某按照合同约定到村委会处交纳2017年的土地承包费,但村委会拒绝收取,理由是孙某所承包的水塘荒山已经被征收。孙某对此不服,遂联系北京宋玉成律师帮助维权。宋玉成律师分析后认为,孙某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现村委会提出的理由不是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理由,村委会单方擅自拒收承包费、拒绝履行合同显然已经违约。
随后,宋玉成律师代理孙某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润州区法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后,做出(2017)苏1111民初16号判决,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已被征收的土地除外),宋玉成律师的代理获得了成功。
【办案掠影】
拒收承包费于法无据,宋玉成律师诉讼维权
法庭之上,该村委会对自己拒收承包费的行为先后作出两点辩解,一是提出发包的土地中,部分不属于该村委会所有,二是提出发包的土地中,部分已被征收。但是该村委会没有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甚至连具体的征收图纸都无法拿出。
宋玉成律师在诉讼中针锋相对地指出,孙某承包土地全部位于该村范围内,只是以孙某儿子名义承包的土地部分不在该村,但这与本案毫无关系;此外,宋玉成律师得到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明确该承包土地未被征收。由于村委会本身的行为并无合法依据,其当然也无法拿出证据为自己的辩解证明,法院最终采纳了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诉讼维权取得了孙某满意的结果。
阶段性胜利后,乘胜追击继续上诉
宋玉成律师认可一审法院合同继续履行的判决,但对一审法院的事实、证据认定依然持有异议。他在继续分析案情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村委会对被征收土地范围负有证明责任,但其在诉讼中无法拿出确实有力的征地批文以及勘测定界图,实际上是对被征收土地范围没有进行证明,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应当对被征收的事实完全不予采纳和确认,应当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全部承包土地上的合同。但一审法院仅仅在判决书中写道“法院因而无法认定具体征收面积”,就判决村委会只需继续履行“已被征收土地之外”部分的承包合同,显然是没有充足理由的。
“具体征收面积”没有确切认定,所谓的继续履行合同就成了难事,为了保证一审判决结果能够切实可行,也为了进一步维护孙某权益,宋玉成律师决定针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可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收回土地、调整土地范围等对我们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承包合同进行,任何违法的、违约的行为,都是我们应当勇于与之争斗的,也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应当坚决抵制的。法律是我们的有力武器,正义从来不会迟到,相信自己,相信法律,一定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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