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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谈一谈与临时周转和临时过渡有关的那些事儿

文章来源: 人气:19713 发表时间:2019-05-08

【拆迁律师】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无论是回迁安置还是外迁安置,总有一段时间自己没有房子住:旧房子拆了,新房子还没盖好。在搬出旧房子之后、搬进新房子之前,中间的这段时间,就是我们所说的临时周转和临时过渡。这个时间段往往还不算太短,被征收人还是要照常生活、学习、工作,所以这中间可能就会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今天,宋玉成律师就和大家谈一谈与临时周转和临时过渡有关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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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周转和过渡分为自行周转和过渡,以及由征收人安排周转和过渡。自行周转和过渡是指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安排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开始时还不具备住用条件的情况下,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自己及其他共居亲属在他处居住,不需要征收人为自己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周转和过渡,减轻了征收人的安置负担,同时被征收人有可能因此发生费用,征收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由征收人安排周转和过渡是指被征收人不能自行或者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转和过渡,需要由征收人提供周转和过渡的房屋,并安排被征收人周转和过渡的方式。由征收人提供周转和过渡用房的,征收人已经履行了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承担临时安置的责任,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不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等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具备住用条件后,被征收人迁入居住,并将周转用房腾退给征收人。

事情说起来好像很简单,但不管是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还是征收人帮助安排,都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幺蛾子。比如:自行安排的没有获得合适的临时安置费;征收人安排的周转和过渡用房太过偏远给被征收人造成生活工作上的不便;还没有入住新房就被通知周转和过渡用房使用期限到了……有时候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都可能困扰着被征收人。

为了规避各种各样的问题,宋玉成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如果是选择让征收人安排临时周转和过渡,那么一定要在征收协议中明确周转和过渡的期限。临时周转和过渡的期限实际上是被征收入将旧房交由征收人拆除之日起至搬迁到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时间。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

第二,如果是被征收人自己可以解决临时周转和过渡的问题,那么一定要在征收协议中明确临时安置费的数量。这时候不约定好,那么等到后面再提出什么异议就不管用了,而且世上买不到后悔药,被征收人后面再返回也违背了契约精神。如果双方压根没约定这件事,可能引起更多的纠纷。

第三,周转用房地点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在为被征收入安排周转用房的地点选择方面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充分与被征收入就周转用房的地点进行协商,并尊重被征收人关于周转用房地点的选择。二是要考虑到有利于被征收入在临时周转和过渡期间的生产和生活的需求。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所提供的周转用房,被征收入可以向征收入表示异议,对于因周转用房的地点经协商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利申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四,周转用房的数量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所提供的周转用房数量, 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参考被征收入原来所使用的房屋的面积和自然间数;二是被征收入的家庭结构和需要周转过渡的家庭成员;三是征收人为被征收入安置和补偿用房的数量;四是安排的周转用房要使被征收入分得开、住得下。

注意了以上四个方面,那么拆迁过程就能顺利渡过,被征收人乔迁新居,喜气洋洋;没有注意这些细节,那么拆迁过程可能就充满了争吵、不满,搬入新房以后还会愤愤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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