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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还有专家鉴定这条路?

文章来源: 人气:18476 发表时间:2019-05-08

【拆迁律师】很多被征收人都对房屋征收程序中的评估环节颇有微词:评估机构只能在政府指定的几家里面选一家,评估的结果又往往让人不是很满意,总觉得自己家的房子被少评估了一些价值。宋玉成律师说,被征收人看自己家的房子,就像父母看自己家的娃一样——怎么看怎么好,怎么看怎么值钱。其实大多数评估机构都会相对客观公正地评估,之所以让人不满意,就跟很多家长第一次得知自己孩子的考试成绩一样:我们家孩子这么聪明,怎么可能才考这么点分?其实这孩子的水平就是这样的,你们家的房子就值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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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不容置疑的是,的确会有少数情况下,评估结果有失客观和公允,给被征收人造成财产权益的损失。不过很多碰到这种情况的被征收人都不够理性,不知道如何面对这种情况,甚至可能会胡搅蛮缠。胡搅蛮缠是不可能取得理想的效果的,但如果置之不理又让人不甘心,所以有没有什么合理合法的方式可以改变评估结果呢?宋律师给的答案是: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要申请专家鉴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这就引申出另外一个前提条件——你得先申请复核

简单来说,被征收人对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收到复核结果到申请专家鉴定还有一个时间的限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专家鉴定都鉴定什么东西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的是: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如果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可能有些网友会质疑专家鉴定这件事,因为我们国家的专家,因为很多“砖家”胡说八道,失去了一些权威性。但大多数专家还是有自己的操守的。而且对于一个被征收人来说,只有你已经穷尽了所有的合理合法的手段,才应该去走更无奈的道路。合理合法的手段并不是没用的,与此相反,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合法手段的效果正在变得越来越好。所以,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别忘了还有专家鉴定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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