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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开发商虚构回迁房,法院这样判合适吗?

文章来源: 人气:25823 发表时间:2019-05-18

拆迁律师】杨先生是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某小区业主之一。2007911日,北京市原宣武区建委在小区内贴出拆迁公示,将杨先生所在小区纳入拆迁范围。项目开发商为北京市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兴公司),宣兴公司委托北京顺城拆迁公司负责拆迁事宜。在这期间,只有少数几家住户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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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08年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期以及奥运会的召开,因此拆迁工作直到2009年下半年才重新启动。12月底,宣兴公司拆迁办公布了“回迁房”的信息,并贴出了“回迁房”的户型图,宣称本拆迁区域除建有一栋商业写字楼外,还在区域内的西南角盖有一座26层的塔楼作为拆迁安置。业主们(包括杨先生)一看,有了回迁房,自己不用被赶到偏远地段去了,纷纷与宣兴公司签订《回迁协议书》,约定:按原建筑面积原地回迁,由开发商在原住宅面积基础上增加10%补偿给委托人,回迁期限为2年半至3年。

合同签好了,2010718号,宣兴公司报请区建委批准后将该委托人房屋所在楼夷为平地。201010月,杨先生等回迁户打听到,马连道拆迁项目规划中根本没有回迁楼,是宣兴公司精心设计的圈套,其目的在于诱骗拆迁户早日腾房!杨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回迁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令宣兴公司按回迁协议约定的补偿面积折现给付原告相应的补偿金额。

宋玉成律师说,开放商为了让项目顺利进行,就必须让拆迁先顺利进行。全国各地为了拆迁的事情,开放商、拆迁公司、地方政府想出了五花八门的绝招。其中不乏像本案之中的欺诈手段。由于信息不对称,老百姓往往都是事后才明白上当了,可是往往已经太迟了——自己的房子早就被拆了,索赔又遥遥无期。

本案就是这样,20128月,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宣兴公司受政府委托承担上述区域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并非该拆迁土地的最终使用权人,现有拆迁批复文件表明,该地块无法进行回迁安置。宣兴公司采取欺诈和虚构事实的手段与杨先生签订的《回迁协议书》实质上侵害了国家利益,该《回迁协议书》系无效协议,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杨先生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只得到了一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结果。

什么叫“土地一级开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之规定,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一级开发完成后土地才进入招拍挂程序入市交易,开发商仅受委托承担上述区域国有土地一级开发的权利,并非该拆迁土地的最终使用权人,无权与委托人签订回迁协议,这份《回迁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开发商因为骗迁,应当承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赔偿由于房屋被拆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宋玉成律师说,老百姓其实不知道开放商有没有签订回迁协议的权利,开发商许诺了原住宅面积的10%的好处,杨先生等人才主动配合拆迁。但现在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开发商只需要赔偿损失即可。也就是说折腾了好几年,杨先生等人期待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实现,房子拆了又打官司,最后只能获赔房子本身的价值,这几年等于是白白期待、白白忙活了,欺骗业主的开发商只赚不赔

房屋拆迁怎么办法院说开发商侵害了国家利益,难道没有侵害老百姓利益吗?房子拆了,老百姓过了几年才拿到原来房子的赔偿金,在房价过个年就能翻一番的北京,还能在原来的地段买房吗?法院这样判真的合适吗?所以今后大家一定要长一个心眼,注意审查拆迁人的资格及受托范围,不要落入开发商精心设计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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