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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好的拆迁律师】村民小组长骗取征地补偿款?这个案子怎么判?

文章来源: 人气:23329 发表时间:2019-05-11

    北京最好的拆迁律师】对于骗取征地补偿款的案件,不同的行为主体可能被判不同的罪名和刑罚。如果是普通老百姓就可能被判为诈骗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征地事宜的),就有可能被判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等罪名。如果是村民小组长呢?算国家工作人员吗?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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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3年到2014年上半年期间,因道路项目建设,某市人民政府征收了某镇某村某组部分集体所有土地。该组小组长彭某与该村会计魏某、该组村民陈某一起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2013年底,由彭某使用(未承包到户)的该组集体所有的一块水塘被征收,实测面积为9.86亩,每亩补偿价为1万元,土地补偿款共计9.86万元,青苗补偿每亩400元,共计3944元。

彭某谎称该水塘属于他的,要登记在他名下;魏某负责登记,但并不清楚该水塘的归属,所以没有提出异议;陈某知道该水塘属于小组集体所有,但也没有提出异议。20143月,某镇财政所将补偿款拨付到彭某个人账户,除彭某应得青苗补偿款3944元外,另98600元土地补偿款被他占为己有。

二、法理评析

彭某身为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过程中,利用登记土地原始数据的职务便利,骗取集体土地补偿款9.86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594号案例也认为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犯罪。

彭某协助征地的行为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此外值得说明的是,彭某骗取的财物性质是公共财产。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一般是:国土部门根据征地测量的所有土地面积汇总,经政府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征地补偿款拨入乡镇财政所;因村帐乡管,乡镇财政所在财务账上将各村被征土地款分别做到各村财务账;由各村根据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将各被征地老百姓具体的征地补偿款金额造表,经村、乡镇领导审批后,财政所根据审批后的补偿到户发放表通过银行从各村财务账上将土地补偿款拨入各被征地老百姓。

北京最好的拆迁律师说,综上所述,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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