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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怎么办】经营性质的房屋,征收方按住宅房屋补偿怎么办?

文章来源: 人气:18679 发表时间:2019-05-09

      【房屋拆迁怎么办】大家在买房的时候都知道,住宅用途的商品房比商铺等经营性质的用房要便宜一些。同样的道理,在房屋征收的时候,住宅性质的用房比经营性质的用房补偿标准要低一些。算上房屋的面积,可能就是一笔不小的补偿费。但由于政府规划的住宅用房和经营用房并不是很合理、老百姓将住宅性质的房屋用于经营等原因,二者常常混同起来。这在拆迁的过程中就容易引发补偿费用的纠纷。


今天,宋玉成律师就给大家讲一个这样的案例。田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两套房,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作为公司经营的场所,同时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手续。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就在于,田某虽然是用住宅房屋来经营业务,但他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他认为自己的这种用途转换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政府的认可。2013年遇上房屋征收,田某就带着自己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去征收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款手续,但征收办的工作人员不看营业执照,只看房屋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情况,房屋产权证书上注明是私人住宅。所以工作人员告诉田某,虽然该房屋用作经营场所但也只能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质进行补偿。

田某明白,如果按照住宅标准就会对他造成很大的损失,他觉得自己连营业执照都办了,为什么征收办不认可?一个政府部门不认可另外一个政府部门办理的许可证件吗?这一点让他始终想不通,所以他坚决不在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现在,征收范围内的住户基本都与征收办达成了共识,并且也已经开始搬迁了,而张先生和征收办因补偿标准问题始终未达成共识,心里很着急。

宋玉成律师说,征收办对田某的房屋只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质进行补偿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办是根据该房屋的区域、用途等因素来评估确定田某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由于田某用于经营的房屋位于住宅区,房屋产权证及权属档案记载的所有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也应为住宅房。因此,征收办对田某的房屋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质进行补偿还是较为正确的。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说,这件事能怪田某吗?如果工商部门当初就以你这是住宅用房不能用于经营性质为理由,就不给田某办理营业执照,那还能产生今日的纠纷吗?

所以田某不服也是有道理的。正因为如此,除了要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质进行补偿外,征收办还应当给予田某适当的补偿。征收方还应当根据田某的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额、停产停业损失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当被征收人的生产经营由于未能得到及时安置而遭受重大损失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征收部门给予安置并获得赔偿。

宋玉成律师说,如果碰上田某这种情况,要按照经营用房补偿是不可能的,但一些额外的超过住宅用房部分的补偿还是可以争取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人家办理了营业执照,你不给他补偿,那就显然是不公平的。遭遇不公,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争取自身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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