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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昨天,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文章来源: 人气:18387 发表时间:2019-05-10

拆迁律师(转自新京报)昨天,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程序和调整程序,并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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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立法?为何要规范程序而不是实体?为何由国务院立法而不是由人大立法?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曾在2017年6月参与当时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专家研讨会,昨天,他向新京报记者解读了这一行政法规的来龙去脉。


焦点一:为何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立法?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暂行条例》总则明确,制定《暂行条例》是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介绍,行政决策行为是否要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立法来有效地加以约束,以前学术界是有不同的看法的。后来学术界的看法逐渐统一,形成共识,觉得还是要立法。


政府机关的各种外部管理被称为“行政行为”。莫于川说,过去,学术界一直没有把行政决策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教科书和法律文件中也是如此。当时认为,行政是没有决策的,都是贯彻党委的决策,政府组织执行。因此,没人去研究行政决策。后来发现,其实政府也是有决策的,有些事党委没有管,是政府在决策;有些事党委决策了,政府在执行的时候要进一步决策。在行政法学的理论体中,行政行为的源头是决策,学术界认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从源头开始。行政决策如果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不能不负责。前些年,学术界形成共识,要对行政决策进行规范。


在2017年的专家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立法非常必要且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立法将有助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规范,已经成为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共识。截至2017年6月,我国已有17个省级政府和23个较大的市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章。各个地方的做法不同,有的是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些地方是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焦点二:为何要规范程序而非行为?


“通过保证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

《暂行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程序和调整程序。

依据《暂行条例》,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暂行条例》还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要求,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约束政府决策行为,到底是要先解决实体问题还是解决程序问题?”莫于川说,决策行为比行政规划、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更复杂,内容多样,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很难简单地从实体方面进行有效约束,所以,学术界认为首先应该从程序方面加以约束。

“整个决策的过程,我们只要能首先保证程序公正、程序规范,就至少保证了三分五分。”莫于川说,这样走完整个程序以后,即便有失误,也不会差到哪里去。这样,就是通过保证程序公正保证了实体的公正。


焦点三:为何采取政府立法方式?


“这是政府系统对行政决策行为的自我约束”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应由人大立法还是政府立法?莫于川介绍,在中央政府层面,关于立法的讨论一直在进行。


在2017年举行的专家研讨会上,专家学者认为,应把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重要目标,现阶段先行制定一部行政法规进行必要探索并积累经验也有一定的道理。


近日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莫于川说,这是政府系统对行政决策行为的自我约束。《暂行条例》是一个过渡,因为转型需要一个阶段,政府先尝试,积累经验,逐渐修改,以后就可以上升为法律,也就是人大立法来约束政府的行为,这体现了立法走向精细化、民主化、科学化和渐进性发展的特点。


北京最好的拆迁律师说,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规范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关注的征地拆迁领域的决定往往都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如果实现有效监督和规范,将对所有拆迁户都是重大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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