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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怎么办】能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拆集体土地上的房吗?

文章来源: 人气:18543 发表时间:2019-05-13

房屋拆迁怎么办】张先生是河南省某县的村民,他在自己村里的宅基地上有一处房屋。20069月,该县作出了一项批复:收回某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国土局组织实施。20074月,县建设局向张先生发出了强拆通知,通知上说要在2007510对张先生的房子进行强拆,强拆的理由是县政府发的另一个通知,该通知责成建设局等部门对上述批复范围内的房子进行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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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就是一个村民,对县政府以及各部门这种一个文件套一个文件的通知也是一头雾水。可是要拆自己家的房子了,这毕竟是一件大事情,所以他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搞明白这里面几个文件的关系。但搞明白以后他就更纳闷了:收回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己家的房子就在村里的宅基地上啊,这是集体土地啊,怎么会拆到自己头上呢?虽然张先生还没明白是怎么回事,但县政府办这种事情一点也不含糊,到2007510日这一天果然把张先生的房子给强拆了!折腾了好几个月,这事儿也没个清清楚楚的交代,好在张先生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20079月的时候,他向法院起诉了

宋玉成律师说,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针对的必须是国有土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因此,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必须先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这种行为是政府睁着眼睛说瞎话,明明是集体土地,却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拆迁,这不是典型的指鹿为马么?这种情况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被法律严厉禁止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几种情形:(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第(一)项、第(二)项情况还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律师所以张先生的情况,根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完全是县政府胡作非为造成的。好在法院受理了张先生的起诉,并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张先生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县政府收回张先生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其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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