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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诉权案例(一):“死磕”有理,维权无罪!

文章来源: 人气:693408 发表时间: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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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各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由于农民大多数不懂法,或者征收方明知自己违法却欺负农民敢怒不敢言,侵害农民应得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在农民的法治意识觉醒、将征收方起诉至法院的情况下,各地法院以各种各样的名义剥夺农民的诉权,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为此,昨天宋玉成律师的推文中介绍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1120号文中,重点就农民和农村集体的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今天,宋玉成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个农民个人的诉权相关的案例。

广西百色田林县村民岑正瑞在村里有一块0.1亩的承包地作为菜地,与岑国锋承包的0.5亩土地相邻,两块地旁有一条水沟。1989年田林县农信社征用该0.5亩土地用于建造平山信用社,并按照0.5亩的面积给予岑国锋补偿。但是岑正瑞的土地要到达公路,需要经过一条路,这条路在岑国锋的土地和水沟之间。平山信用社建造办公楼时,岑正瑞要求平山信用社为其保留该通道。经双方协商一致,平山信用社未保留通道,但专门预留一道铁皮门并配钥匙供岑正瑞通行。

2007年,田林县政府向田林县农信社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田林县政府根据田林县农信社的变更登记申请,又发了一份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涉案土地证)。201310月,田林县农信社对平山信用社进行重建,在重建过程中未为岑正瑞保留通道,也没给岑正瑞留个门通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岑正瑞多次阻挠施工。后来双方达成协议:平山信用社将从村民姚茂建家建房墙面沿公路留一条路(长2.0米、深6.40米)给岑正瑞家前往菜地,岑正瑞家不能再阻拦施工了。

后来,岑正瑞认为平山信用社所留通道过短,不能通到自家土地,便继续阻挠施工。2014年平山信用社发函声称:重建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证,岑正瑞家庭成员若再次阻挠施工,将解除上述《协议书》。2015年,岑正瑞以田林县政府向田林县农信社颁发涉案土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土地证,恢复道路通行。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土地证是发给农信社的,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田林县农信社,而不是岑正瑞,岑正瑞与之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能是民事纠纷,裁定驳回起诉。岑正瑞上诉后,广西高院以同样的理由认为岑正瑞不是适格原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岑正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审理期间,仔细核实了案情,认为原来的通道存在,信用社主张的新通道也确实无法正常通行,综合认定岑正瑞的主张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岑正瑞是适格原告,纠正了一审、二审的错误。

宋玉成律师说,最高院的法律适用非常精准。

首先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是昨天推文中的法释〔201120号文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后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能有些人认为,不就为了一条路的事儿吗?何况这条路还只是通往一分地的菜地里,有必要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吗?宋玉成律师却认为,只有所有公民都能像岑正瑞这样,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锱铢必较、毫厘必争,中国法治建设才真的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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