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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诉权案例(二):全体村民团结起来共同维权!

文章来源: 人气:379103 发表时间:2019-04-20


今天,宋玉成律师继续为大家科普农村土地纠纷的诉权知识。关于农民个人的诉权,概括起来说就是:只要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面包含的范围比较广,一个是这块地就是你的,另一个是这块地不是你的但是你在使用,第三个就是这块地既不是你的也不是你在使用,但对这块地的处理影响到了你的生产生活(昨天的案例就是影响了当事人通行)。所以大家只要遇到类似事件,就应该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勇气。

可是有的时候,农民个人还不够,全村的利益需要全体村民团结起来,共同维护。今天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个村民们团结起来共同维权的真实故事。

事情发生在广西钦州钦南区那思镇。这地方有个塘底村,村里有吉新村民小组和马槽江村民小组,就是这两个组在争一块约30亩的林地。1981年“林业三定”时,吉新组与马槽江组《林权证》分别登记有信岭,后来吉新组把这块地分给村民承包,该村民去世后由三个儿子刘月江、刘月海、刘月河管理,但一直没有耕种;巧的是马槽江组也把这块地分给村民韦家迎承包,2006起他就开始在这里种植桉树。两块地不完全一样,但有重合的部分,在刘家没有使用的时候没产生矛盾。

200511月,刘家兄弟决定把这块地租给刘日会,刘日会租过去了也开始造林,这就跟韦家迎发生了纠纷。双方争议多年,到2012年,韦家迎要求镇政府帮助解决,但调解未果。2013年,韦家迎向区林业局申请伐木(本来就是他种的),但刘日会极力阻止,镇政府有调解了一次,还是没解决纠纷。2014年,马槽江组向区政府申请确权,区政府又调解了一次,还是没有成功。

直到2017年,区政府直接做出了《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确权给马槽江组集体所有。刘氏兄弟所在的吉新组不服,向市政府复议,市政府复议结果是维持区政府的决定。吉新组就提起了行政诉讼。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发现,区政府确权的时候根本就是稀里糊涂定的,双方林地的分界线叫“梨竹麓”,区政府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分界线在哪里,而且自相矛盾,一方面《调解终结书》等多份文件中认定“韦家迎确实越界占种吉新队刘月江等人使用的林地30多亩”,另一方面又说“双方没有越界”,最后确权给了韦家迎。复议机关也没有查清楚这就是就稀里糊涂维持了区政府的决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和区政府的《处理决定》。

整个故事最精彩的地方在于,韦家迎上诉称,吉新组的组长颜家海没有在一审中出庭,颜家海已经提出了撤诉申请,但一审法院没有理会。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吉新组组长颜家海为什么不为本组村民争取这块地,反而帮着对方申请撤诉呢?从吉新组的答辩中我们知道,原来颜家海已经出卖了本组村民,没经过村民同意就申请撤诉。就因为吉新组组长都申请撤诉了,所以马槽江组的韦家迎才振振有词:吉新组的起诉是刘月海、刘月河两兄弟代表吉新组的,但是吉新组组长都撤诉了,这两兄弟不能代表吉新组,没有原告资格!

好在一审钦州中院、二审广西高院都算是明察秋毫,看清楚了吉新组组长颜家海这个不称职的组长,明白组长已经背叛了本村的利益,事实上韦家迎侵占了吉新组30亩林地。但二审法院必须回应韦家迎对刘家兄弟的原告资格的质疑。

广西高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月海、刘月河两兄弟是吉新组全体村民为了维护本村利益,经过民主议定程序选出来的代表,颜家海虽然是组长,但在本案中已经不能代表本村,村民们选出来的刘氏兄弟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广西高院由此作出维持原判的公正判决。

宋玉成律师说,有时候村干部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并没有真正为本村村民谋取利益。但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过半数村民同意的话,村民就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起诉了。上述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全村的利益受到侵害,全体村民一定要团结起来,只要过半数的村民同意,就可以不必理会那些不称职的村干部,直接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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